资金监管论文(6篇)

时间:2024-06-21 来源:

资金监管论文篇1

摘要:随着我国按照国际规则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在我国迅速发展,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对其实行审慎监管十分必要。本文根据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现状的分析,指出现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外资银行银行监管对策

一、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的意义银行监管,是经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是由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其能否稳健运行关系该国的经济、政治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根据本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国范围内的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这里当然也包括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见模糊,外资银行大量存在于各国金融领域,它的高速发展给该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它的监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备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仍依靠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对此,作者认为,外资银行本是银行,对其监管的区别主要来自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监管理论对它是完全适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迅速、影响日益扩大的外资银行实行审慎的监管,能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特点(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已有外资独资银行20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另有72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外资银行随时可转为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现已具有相当规模。(二)外资银行的发展特点1.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断扩大。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再受到行业和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加速阶段。依托成熟的市场营销策略,外资银行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逐步加强。2.外资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随着外资银行逐步熟悉我国市场规则,其经营状况日趋稳定,市场份额逐步恢复,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总额持续增加,仅2002年至2004年就从3330.5亿元增至5159.95亿元,占我国银行业资产的1.8%。3.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速度不断加快。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一是出于对长期经营战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资银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网点设置完善之利,绕开各类限制,快速进入零售市场。如花旗银行和浦发行联手推出的花旗参与管理和技术合作的双币种信用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论文出处(作者):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一)监管法规不健全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而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引进外资银行已近20年,却无一部约束外资银行的专门法律。这使外资银行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监管,严重影响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力。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弥补了这些漏洞,但相关法规的健全工作远未完成。(二)监管方式单一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经验式”管理阶段。主要实行报送稽核。监管部门对各外资银行报送的报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以确认其经营的合规性。而对于外资银行运营的风险性监管上处于空白状态。(三)监管资源严重不足

由于外资银行的开放性比较强,对其的监管需要高质量的资源。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在资源方面相对缺乏。包括监管人员、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不足。在监管人员方面,表现为量不足、质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系统。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在监管信息流程上,表现为低效率性。金融监管当局与相关机构缺乏信息交流。(四)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当今世界金融体系间的跨国联系不断加大,仅在某一国范围内考察金融监管问题已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与各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面临风险。而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再这一方面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四、对改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一)健全监管法制要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法。从法制角度,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授予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利,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条件。(二)多元化监管方法和手段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单一,落后,主要是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而且两者缺乏衔接。因此,必须使监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监管手段向经济性、法律性监管手段转变,充分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审慎监管会议、三方会议等多样化监管手段。(三)健全风险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面,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标准,制定严格、周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将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纳入监管,保证全面、客观、合理的实施监管。(四)建立监管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要依赖大量专门人才,监管当局应主导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可邀请高校等研究机构参与其中,确保培养认证机制的专业性。(五)加强信息交流,与各国监管机构坚强合作为了应对各国金融体系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现状,我国监管当局应主动同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以协调各国监管手段,降低共同面临的风险。参考文献:[1]程芳,李仲明.银行业全面开放下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J].甘肃金融,2007,(6).[2]耿明英.对在华外资银行不同商业存在形式下的监管探讨[J].武汉金融,2008,(4).[3]邓静.如何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6,(10).[4]杰姆斯·巴茨,丹尼尔·诺勒,张坤.外资银行的准入与监管:承诺与实践[J].银行家,2008,(5).[5]郑泽华.加强和完善在华外资银行监管[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3).

资金监管论文篇2

关键词:非正规金融;民间借贷;庞氏融资;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12)05006908

作者简介:雷鹏,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政策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博士(上海201700);孙国茂,济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山东济南250022)

本文所提出的非正规金融(informalfinance)主要是指民间借贷行为①,或称民间金融。事实上,民间借贷行为作为非正规金融活动在我国早已存在,并一直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改革开放初期,一些民营经济创业者因无法得到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往往是解决启动资金的唯一出路。经过30年发展,民间借贷依然是民营经济融资的主要渠道。从某种意义上说,非正规金融对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由于我国持续实行紧缩货币政策,一方面央行连续减少信贷增加规模,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实行越来越明显的选择性信贷政策,这使大量民营企业经营性融资越来越困难,于是大多数中小民营企业只能通过非正规金融活动满足正常资金需求。但是,在资金需求不断增大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市场的融资成本迅速上升,尤其进入2011年后,全国各地民间借贷市场平均资金成本均达到或超过50%②,这已明显超出绝大多数企业的正常盈利水平和承受能力,表现出典型的庞氏融资特征,使非正规金融活动的风险越来越大。

一、文献综述

国外对非正规金融的研究始于20世纪,迄今已经取得大量研究成果。其中最著名的经济学家是罗纳德?I?麦金农(RonaldIMackinnon)和爱德华?肖(EdwardSShaw)。20世纪70年代,在麦金农的《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美]罗纳德?麦金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卢骢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和肖的《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美]爱德华?肖:《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中,两位经济学家分别提出了金融深化理论,他们在对金融抑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时,都涉及到了非正规金融这一问题。

金融深化理论认为,经济发展的前提是金融不能受到压抑,政府对金融的干预将阻止或妨碍经济的发展。麦金农和肖所说的金融压抑是指市场机制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发展中国家所存在的金融管制过多、利率限制、信贷配额以及金融资产单调等现象。具体表现为利率管制、实行选择性信贷政策以及对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监管,等等。

国外学者不仅将民间金融定义为非正规金融,而且对非正规金融作了明确的界定:是指没有被规制和制度化的非金融机构从事或参与的金融活动,包括货币借贷(moneylending),轮转基金(ROSCA),储蓄和信用合作社(SCCs或ASCAs),钱庄(moneyhouse),典当(pawnbrokers)等。国外学者在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研究后发现,民间金融在资金募集和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间金融之所以能够普遍而长期地存在,是因为正规金融体系在优化资源配置和推动经济增长的某些方面所表现出的低效率。

国内学者对民间金融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与国外研究所不同的是,早期研究民间借贷的国内学者并没有接受国外学者提出的非正规金融这一概念。对于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究竟是金融深化的结果还是金融压抑的结果,国内学者观点与国外学术界的分歧很大。国内对民间借贷行为研究较早、成果较多的学者是姜旭朝,在1995年出版的《中国民间金融研究》一书中,姜旭朝对中国民间金融做了系统研究,不仅解释了民间金融存在的逻辑,也对民间金融存在的必要性给予肯定。在此后的研究中,姜旭朝进一步认为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间金融规范化的过程是金融深化的一部分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理解,这样的逻辑是正确的。在中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一部分金融活动溢出体制外是必然的,问题在于应当及时地将体制外的金融活动规范化并实施一定程度的金融监管。但是,由于长期的金融压抑不仅将大量金融资源集中在国有金融部门,而且,从制度上排斥了国有金融部门以外的金融活动,这就使国有金融部门以外与金融活动有关的制度几乎成为空白。从某种意义上说,金融制度缺失是近年来民间借贷由萌芽到泛滥并发生异化的重要原因。

国内学者陆峰和姚洋卢峰、姚洋:《金融压抑下的法治、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2003年8月。的实证研究结果也支持上述观点。他们认为,金融压抑的后果是造成金融资源的实际成本和名义成本之间出现差距,由此激励经济体和个人参与一些不合法但却有利于推动社会生产的活动。结果,加强法治未必有助于金融的发展。在中国,金融部门存在着“漏损效应”——即金融资源从享有特权的国有部门流向受到信贷歧视的私人部门的过程。

从以上综述可以看出,虽然国内学者对非正规金融的研究起步较晚,但是,在过去的十多年里,围绕民间借贷行为的研究十分可观。除以上提到的学者外,林毅夫和孙希芳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2005年第7期。、张军张军:《民间金融与小企业发展——以浙江苍南一个镇为案例》,《“21世界中日经济合作与展望”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4年。、江曙霞江曙霞:《中国地下金融》,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胡必亮、刘强和李晖胡必亮、刘强、李晖:《农村金融与村庄发展》,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郑振龙和林海郑振龙、林海:《民间金融的利率期限结构和风险分析:来自标会的检验》,《金融研究》2005年第4期。和罗丹阳罗丹阳:《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等人也取得了很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国内学者普遍没有预测到非正规金融可能出现的庞氏融资特征。由于这些研究成果一直伴随着来自体制内的争议和怀疑,因而既没有转化为金融监管的具体实践,也没产生制度方面的积极效应,致使民间借贷在强大的市场需求作用下迅速蔓延,逐渐异化为对金融体系和经济运行具有冲击性和破坏性的庞氏融资。

二、庞氏融资的概念与特征描述

1金融脆弱性理论中的庞氏融资

与金融深化理论相同,金融脆弱性理论形成独立的研究领域也始于20世纪的70年代。这一时期,美国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面临滞涨的经济形势,金融危机频繁发生,导致全社会巨大的财富损失。所以,经济学家开始对金融本质属性——金融脆弱性进行研究,以期寻找金融危机的原因和规律。金融脆弱性理论分为两个流派,其中得到普遍认可的和主要的流派是金融不稳定假说及其理论发展,而另一个流派则是基于DD模型为代表的“太阳黑子”金融脆弱理论,这一理论强调脆弱性由预期等因素产生,将金融危机的自我实现理论模型化,最终得到博弈的挤兑均衡结果。

金融不稳定理论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海曼?明斯基(HymanPMinsky)提出。明斯基是现代金融理论最重要的开创者之一,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明斯基被公认为是当代研究和解释金融危机最权威的经济学家。事实上,早在20世纪50年代,明斯基就提出了“金融不稳定假说”(FinancialInstabilityHypothesis),并预见了整整一代人都无法理解的经济转型和金融危机。如今,金融不稳定理论已成为金融经济学领域的经典理论,并被人们不断讨论和完善,成为政府加强金融监管和实行金融管制的理论依据。

明斯基从经济周期波动的角度,通过分析微观经济主体的财务杠杆与经济周期之间相互影响来说明金融的脆弱性,提出了他的金融不稳定假说。明斯基强调金融在经济运行中的核心作用并突出了投资在金融活动中的作用,认为经济的不稳定性集中体现在金融的不稳定上。明斯基从微观经济层面描述金融与投资的关系,资本主义经济的资本扩张伴随着金融活动——未来的货币与现在货币的交换活动。现在的货币可以用来投资和生产,而未来的货币就是利润,利润可以增加资本资产。对投资项目的融资所产生的负债是在确定日期支付货币的承诺,商业银行在这一支付承诺中处于核心地位。对未来收入的预期决定着融资的数量和价格,而这种预期的正确程度则决定着能否偿还债务。

基于这样的分析,明斯基得出,为投资而进行融资活动是经济运行中不稳定性的重要来源。明斯基进一步对债务人的类型结构进行分析,并根据收入—债务关系,将市场中的融资行为分为三种类型:(1)对冲性融资(hedgefinance)。即债务人预期从融资合同中所获得的现金流能够覆盖利息和本金,这是最安全的融资行为;(2)投机性融资(speculativefinance)。即债务人预期从融资合同中获得的现金流只能覆盖利息,这是一种利用短期资金为长期头寸进行融资的行为;(3)庞氏融资(Ponzifinance)。即债务人的现金流既不能覆盖本金,也不能覆盖利息,债务人只能靠出售资产或者再进行新的融资来履行支付承诺。

简单地说就是,在第一种融资行为中,债务人稳健保守,因为负担少量债务,所以由融资所产生的现金流足够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在第二种融资行为中,债务人的不确定性开始增强,由融资所产生的现金流仅仅能够偿还债务利息,而债务的本金还要继续滚动下去;在第三种融资行为中,债务人只能靠融资所形成的资产升值,变现后带来财富的增加来维持自己对银行的承诺,如果资产不能升值,那么只能增加债务才能维持下去,这势必呈现出很高的财务风险。一旦资金链断裂,不仅债务无法偿还,而且融资所形成的资产价格也会出现暴跌,从而引发金融动荡和危机。现实中,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庞氏融资的一个典型案例。次贷危机发生前,人们依靠银行的信贷购进了房产并以此作为抵押,如果房地产价格节节上升,抵押品就越来越值钱,银行的业务就会越做越大,信贷就会放松;一旦地产价格急转直下,抵押品价值严重缩水,众多的购买者丧失了分期付款的能力,即使银行收回了房产,也无法抵偿银行贷款,危机由此产生。

金融不稳定理论还认为,金融市场的脆弱性与投机性投资泡沫内生于金融市场。在经济景气时期,人们承担风险的偏好加大,高收益使投资者在承担风险方面变得越来越不谨慎,公司和个人融资所产生的现金流增加并超过偿还债务部分,自然就会产生投机的陶醉感。但是,由于市场是波动的,任何投资收益都存在不确定性,当债务超过了债务人收入所能偿还的金额时,投机性融资和庞氏融资所制造的借贷泡沫随之破裂。此时,银行和债权人必然会收紧信用借贷。作为结果,金融危机同样会殃及到那些能够负担借款的公司,于是,经济全面紧缩。

有必要说明的是,庞氏融资是明斯基在金融不稳定理论中经过严格定义了的专门术语,它和人们通常所说的庞氏骗局(Ponzischeme)并不是一回事,庞氏骗局必定是一种欺诈融资行为,而庞氏融资却不一定包含欺诈行为。在《稳定不稳定的经济:一种金融不稳定视角》中,明斯基对庞氏融资作了进一步界定:庞氏融资通常与边缘性和欺诈性的融资活动联系在一起,虽然其最初的意图并不一定是要进行欺诈。

2非正规金融具有明显的庞氏融资特征

研究表明,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国外,民间借贷或民间融资行为都是长期存在的。通常,民间借贷活动中的资金和资金供给方都是来自民间,但进一步分析发现,在民间借贷活动中的资金需求方分两种情况,即企业和个人。本研究只关注企业参与的民间借贷行为。

根据罗丹阳罗丹阳:《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的研究,在我国东部民营经济发达地区,民间借贷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一直非常活跃。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参与民间借贷既是现行金融制度条件下的无奈之举,也是非正规金融市场自然选择的结果。表1给出了浙江温州地区民间借贷的统计数字。从表1可以看出,在过去很长时间里,民间借贷利率与银行贷款利率之比一直小于3倍。这样的民间融资行为属于典型的对冲性融资,它是对正规金融活动的补充,尽管没有得到金融监管当局的鼓励,但却受法律保护。然而,随着2008年以后国家采取“从紧的货币政策”,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2011年以来,研究人员和专业财经媒体对国内民间借贷市场作了大量的研究和调查,公布的调查结果和研究数据令人触目惊心。根据调查统计,2011年上半年民间借贷利率已普遍涨至月息6%到8%,即年息高达72%—96%,有的民间借贷公司年息甚至上升到120%。目前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656%,广州地区民间借贷利率已达到银行贷款利率的18倍。

四、结论与建议

民间借贷的泛滥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在银行体系资金成本缺乏弹性的情况下,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大量的从银行体系“漏损”出来的信贷资金和以对冲“负利率”为目的的社会闲置资金;二是存在着大量的以逐利为目的的“影子银行”。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银行体系的信贷资金会发生“漏损”?为什么“影子银行”会野蛮生长?金融监管为何不能对非正规金融进行规范?金融监管究竟效率何在?

1金融监管改革迫在眉睫

2010年7月,在奥巴马政府的极力推动下,美国国会最终批准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Dodd—FrankWallStreetReformandConsumerProtectionAct)。该法案的通过对全世界的金融监管改革产生了巨大影响。当时,国内很多专家学者对中国金融监管改革也提出了建议和观点,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要求金融监管改革的呼声已经渐渐弱化。今天,当我们重新回顾和审视时就会发现,当时的很多观点和建议大多基于对美国金融监管实践的“路径依赖”,而非立足于中国的金融现实。中国和美国在监管理念、监管体制、金融市场结构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很多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这意味着,造成金融危机的风险因素也会有很大差异,而眼前正在发生的中国式庞氏融资就恰恰说明了这一点。

大量的民间借贷已经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它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也已引起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在无法解决资金供给,满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情况下,要想消除民间借贷和庞氏融资是不可能的。短期来看,尽快启动利率市场化步伐,完善相关的信贷制度和金融监管制度,以过渡性制度安排来弥补目前的监管真空。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不仅必要而且有效,可以达到控制风险,防止风险蔓延的效果。但从长远看,如果不进行金融监管改革,提高金融监管效力,庞氏融资还会大量产生并长期存在。因为只要大量的“影子银行”继续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它们就会利用分业监管的行政壁垒,绕开监管而从事风险业务。愈演愈烈的庞氏融资告诉我们,进行金融监管改革已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2宏观审慎监管是金融监管改革的唯一选择

2010年11月,在韩国首尔召开的G20峰会正式审定通过了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Ⅲ所增加的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附加资本要求等一系列具备鲜明宏观审慎特征的新规定,体现了宏观审慎监管的金融监管理念。包括中国在内的与会国家承诺将执行这个协议,并实行金融监管改革。2011年5月,中国银监会正式《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提出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改革思路,并在巴塞尔协议Ⅲ的基础上规定了中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和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对此,周小川周小川:《金融政策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形成背景、内在逻辑和主要内容》,《金融研究》2011年第1期。主张,中国是G20重要的成员国,发挥着重要的核心作用,对于G20形成的共识,中国要在实践中落实和推进。从现实情况看,我国金融行业有必要、也有条件尽快采纳和运用宏观审慎性政策框架,事实上,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决议和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都已经明确提出要“构建你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性政策框架”。

所谓的宏观审慎监管就是通过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相关性的分析,来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确保整个金融体系安全运行,避免金融危机发生的一种监管模式。与微观审慎监管相比,宏观审慎监管在监管的中间目标和最终目标上都有明显的区别。在中间目标上,宏观审慎监管关注防范金融体系的整体失败,而微观审慎监管则重在防止单一金融机构的破产;而在最终目标上,宏观审慎监管意在避免或降低因金融不稳定而引致的宏观经济成本,而微观审慎监管则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宏观审慎监管其实是那些经历过金融危机国家在总结失败教训并经过深刻反思后的必然选择。因为庞氏融资的大量存在,中国的金融现实令人担忧,要避免“影子银行”酿成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监管是金融监管改革的唯一选择。

3监管体制改革是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必要条件

资金监管论文篇3

一、目前地方预算外资金审计中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少数部门和单位对预算外资金的财政性质认识不够到位,对财政专户管理理解配合不够。根据《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明确规定,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时至今日,审计发现,仍有少数部门和单位把预算外资金视为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千方百计逃避财政监督,坐收坐支,造成一小部分预算外资金仍在体外循环,使“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未能完全落实到位。

(二)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不平衡,使用不规范。根据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中“两个三分一规”的目标要求,笔者认为,各地近几年对“收”这条线研究的多,制度规章也比较健全,但对“支”这条线,尤其是涉及到预算外资金开支范围、标准以及相关会计核算尚缺乏一整套完善的制度规范,存在着收紧、支松的现象,导致财政专户成了过路账户,部门和单位前收后支、收多少用多少的情况相当普遍。审计发现,有的单位将预算外资金视为单位建房、买房、购车、发放奖金福利的主要来源。甚至从事股票、期货交易活动,不仅造成预算外资金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而且使部门之间出现严重的分配不公。

(三)费税政策不完善,导致管理部门之间难以协调。审计发现,有些规定本身存在的自相矛盾,使得地方财政与地方税务部门在对某些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还是实行税务管理以及使用票据问题上增加了操作难度,甚至无所适从。

(四)收费审批权限分散,环节繁多。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由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审计发现,这种一件事由政府两个部门管理的体制弊病很多。一方面,由于收费立项和标准的核定是一个整体,目前由两个部门管理,难以做到项目与标准的有效衔接。实际操作中,往往是项目已出台,但不知道标准,从而延误了执收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物价部门既管社会经营服务性收费及标准,又管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标准,具体工作中容易混淆政府性收费与经营性收费的界限,不利于根据不同性质的收费分别实行规范化管理。近些年,一些执收部门从其自身利益考虑,将本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作为经营服务性项目报批,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性质,不仅造成政府分配秩序混乱,导致财政职能虚位,财政资金流失,也助长了“三乱”问题的滋生。

(五)对垂直管理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不尽科学,存在较大漏洞。根据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工作要求,目前省以下工商、交警、交通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实行上交省财政专户的管理办法,审计发现这种体制弊端很多,形成上级部门管得着看不见、地方财政看得见管不着的局面,使“收支两条线”流于形成,坐收坐支问题难以杜绝,也给地方其他部门“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实施带来不利影响。

(六)少数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对预算外资金的调控不规范,随意性大。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只能对专项资金以外的预算资金结余进行统筹调剂使用。但审计发现,有的地方不分资金性质,不按预算级次,对部门和单位收取各类预算外资金包括基金采取一刀切的比例调控方式,有的调控比例高达30%,不仅严重挫伤了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而且影响了事业的正常投入和发展,有的地方甚至将预算外资金调入金库作为预算内收入,造成预算收入虚增现象。

二、审计对深化完善地方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事权范围标准,创新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办法。

首先,要下决心治理整顿现有收费,对一些不符合国家收费管理规定,由地方或部门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对属于政府一般性管理职能,依靠收费养人的项目以及地方不同部门间重复设置的项目等,都应结合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转变分别予以取消。对一些必要的收费,也要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根据补偿成本的要求降低收费标准。

其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一些原来由政府机关负责管理的事务逐步转由中介服务组织承担,相关的事业性收费应随着机构性质的转变剔除行政事业收费序列,转为经营性收费,并照章纳税。

第三,对那些体现政府职能,收入数额较大,具有税收特征,来源相对稳定的收费,如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市政配套费、排污费等分别以税收的形式取代。同时,对一部分附加在价格上难以实行“费改税的政府性基金,如电力建设基金、邮电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可以考虑在条件成熟时,采取适当提高价格的办法,减少国家价格补贴,增加企业收入和有关税收。

第四,对保留的收费严格实行规范化的财政管理。(1)建立收费项目录管理制度。每年各级财政部门对当地执行的收费项目进行年度审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实行收费项目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2)严格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专管制度,近几年各地的实践证明,组建各级地方预算外资金专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对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确定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专职机构管理预算外资金中的作用不容否定,而应该进一步充实加强,赋予应有的管理职责;(3)各地通过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仅规范了部门和单位执行执法行为,而且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因此,下一步,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巩固、完善、创新、发展上下狠工夫,把“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二)强化预算外资金审计,维护国家预算的完善统一。

要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支出监管。一是规范预算外资金支出去向管理。预算外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只能用于财政性支出,严禁用于其他支出;二是严格支出标准管理。结合实施部门预算管理改革,严格掌握并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执行规定的标准,禁止超标准支出;三是强化支出过程管理,按照《决定》规定,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支出范围、标准、内容实施跟踪监督,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预算外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要加强预算外资金预决算管理。根据规定所有执收执罚单位的财务应建立适应于统一管理要求的内部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并严格按照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认真编制年度预算外收支计划。同时,各单位应按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月报表,年度终了要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要强化预算外资金微机化管理。实施有时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各级地方财政部门的业务量大大增加,为适应管理需要,必须加大预算外资金电算化管理力度。建议国家财政部加快这方面会计软件研发步伐,大力推行微机开票,微机传递数据、凭证,财政银行联网对账,会计核算,生成报表等自动化程度,以便提高核算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

要加强垂直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建议对垂直管理部门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放到地方直接管理,或采取目前统一实施的法院诉讼费管理方式,上部分需通过地方财政专户上划中央和省级专户,其它部分由地方财政监管理,相应地,这些部门使用票据直接到地方财政购领,接受地方财政监督检查。

(三)创新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加强财政部门管理预算外资金的审计帮促。

1.重新界定政府性收费审批管理权限。从目前国际通行做法看,政府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它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因此应当将其从国家价格管理序列剥离出来,按照税收模式进行管理。鉴于目前我国税种、税目、税率等税政事项均由国家财政部负责,政府性收费项目、标准属于费政事项,理应按照税政事项做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这是因为,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预算管理和单位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单位的财务状况了解较多,可以更好的负责费政事务,这是其他部门所无法替代的。根据规定,政府性收费管理应当与政府财政管理和部门预算管理相衔接。这样,政府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标准的确定,与各级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有直接的联系,如果财政部门不负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管理事务,就难以掌握收费政策的变化情况,无法编制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从而影响整个预算的执行。同时,由财政部门管理相关事项,也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从而推进预算外资金不断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政府收费事项从物价剥离后物价部门专司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审批核定工作,这样,不仅有利于政府部门根据不同性质的收费分别实行规范化管理,而且可以较好地解决目前我国各地收费过多过滥等问题。

2.立即停止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纳税的政策。笔者认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行政事业单位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一种行政手段。是政府财政非税收入,根本不存在纳税问题。反过来说,如果是应税项目,它本身就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应划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范畴。为此,建议国家财政部费管理部门重新审视行政事业收费纳税问题,一是尽快出台政策文件,将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剔除行政事业收费序列,明确界定其经营服务性收费性质。实施税务管理,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并照章纳税;二是尽快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不纳税政策依据,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票据的政策规范。

3.积极推行各级地方人大审议预算内、预算外两部分财力的预算、决算制度。把预算外资金从整体上作为地方财政资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管理,使公共分配领域中体现政府职能的非税收入分配活动纳入财政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从项目设立到预算决算,全面接受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和监督。

4.进一步改革现行复式预算体系,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各级财政的政府公共预算,建立税收和非税收入于一体的地方税收体系,实现一个区域范围内预算内外财力的统筹使用和合理调配。

(四)加强预算外资金法制建设,净化财政收支环境。

应该由政府从财政收入中全额拨付,绝不能再允许由部门和单位自筹。对于那些承担社会公益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应在不影响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按照服务性收费标准略高于成本的原则,由其自筹资金解决经费来源。对那些纯经营性的单位,应通过机构改革,逐步推向社会,促其走向市场,以价代费,自行发展。

资金监管论文篇4

[关键词]保险资金,资金运用,资金运用监管

搞好保险资金运用有利于增强保险业的盈利能力和偿付能力,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协调发展。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本文拟通过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路径、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的分析,提出保险资金运用的重点,以及加强和改进监管的一些建议。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路径及其启示

从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伴随着中国保险业发展,保险资金运用走过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第一,初始阶段。从1980年到20世纪80年代末是保险资金运用的起步阶段,保险资金总量小,运用渠道单一。当时保险市场主体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业务总量小,1980年到1985年人保的保费收入才25亿元,加之当时的赔付率较低,保险资金运用的压力比较小。另一方面,根据有关规定,保险资金只能作为存款存入银行。

第二,治理整顿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不断拓宽,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也没有相应的专业人才,加之当时的外部环境,保险资金运用出现了无序、失控和混乱的局面。具体表现为盲目投资房地产以及各类实业项目,大量涉足有价证券、信托和股票市场。在随后的宏观调控中,这些投资中的很大一部分最终形成了不良资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第三,规范发展阶段。1995年《保险法》颁布,保险资金运用被严格限制在银行存款、购买国债、金融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形式的投资等几个有限的领域。但由于国务院在这个时期并没有批准过其他形式的投资,所以实际上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仅限于存款、国债、金融债。直到1998年,国家才逐步放宽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允许保险公司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现券交易,购买信用评级在AA+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1999年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购买证券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股票二级市场,并不断放宽投资比例。

第四,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阶段。十六大以后,保险资金运用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运用渠道不断拓宽,从原来的存款、国债、金融债,拓宽到可投资有担保企业债、公司债,到证券投资基金,再到直接股票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优质企业股权投资、境外投资等。2006年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范围”。二是制度体系不断完善,逐步建立起涵盖资金运营管理、资产托管管理、产品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等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使保险资金运用基本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三是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先后创设了九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占整个行业资产的90%,同时引导中小保险公司合资设立股份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逐步建立保险资金运用和资产管理专业队伍,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四是实行了专业化监管,保监会于2003设立了资金运用监管部,对资金运用实行专业化监管。

回顾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路径,走过弯路,教训深刻,走向规范,经验可贵,为今后保险资金有效运用与发展提供了若干启示,其中最重要的有以下三点:

第一,必须实行制度化。这是保险资金安全运作、保值增值的根本保证,可以确保保险资金运用不再重蹈覆辙,过去的教训是没有制度先行。制度的规定是硬约束,只有形成规章制度,才是对行为的强制规范。仅仅依靠人的自我约束是不够的,更为可靠的是由完善的制度来管人。对于保险资金运用而言,制度化的基本要求是每一个业务环节、操作步骤都能够依法合规进行,核心要求是在激励相容的前提下建立部门、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的内在约束机制,发展趋势是由过去的财务运作转变到公司体制运作。制度先行,在规范中求发展,这是经过历史验证的基本经验。

第二,必须实行专业化。这是与国际接轨的发展方向,是保险资金运用的必由之路。在欧美发达金融市场上,保险资金运用无论采用投资部或第三方委托资产管理的运作模式,还是采用资产管理公司的模式,实行的都是专业化的运作方式,设立有专业化的部门,建立专业化的队伍,采用专业化的技术分析和风险管理工具。专业化运作,有利于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效率,有利于防范和化解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有利于降低关联交易、切断利益输送、防范道德风险。从发展趋势看,资产管理公司模式日渐成为保险资金运用的主流形式,采用这种模式,不仅能够获得专业化带来的好处,还能够取得规模效应。

第三,必须实行多元化。保险资金来源的多样化,决定了保险资金运用必须实行多元化,资金来源与运用必须在期限、规模、价格等方面相匹配。此外,保险资金运用的多元化也是分散投资风险的必然要求。“所有的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只有实现投资的多元化才能有效分散风险,取得整体的、均衡的收益。这就要求保险资金继续拓宽运用渠道,科学配置资产,实现收入的多元化,从整体上分散和降低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二、保险资金运用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保险资金运用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和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的趋势不可逆转。我国正处于工业化进程的中期和快速城市化时期。2007年的城市化率44.9%,按照“十一五”规划的要求,每年城市化率推进1%,每年就会增加1000多万的城市人口,必然会创造巨大的需求,推进社会经济发展,这个过程预计将持续到本世纪中叶。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将创造巨大的投资需求,同时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资本化程度不断提高,资本的种类和规模也不断扩大,保险资金运用于投资的选择将越来越广阔。

二是经济金融国际化的趋势不可逆转。保险业已经履行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国际竞争国内化,国内竞争国际化。目前,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外金融市场,也可以购买境外金融机构股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渠道得到拓宽的同时,也直接面对国际金融市场的风险,这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保险资金运用必须按照国际化和全球化的方式运作,按国际规则办事。

三是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不可逆转。金融混业经营目前已是一种国际趋势,是国际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必然要求。银行业早在几年前就已经普遍开展了保险业务,现在有的银行正在着手建立自己的保险公司、基金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保险业务和证券业务。保险资金已经可以投资于证券市场和海外金融市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种混业形式已经初见端倪。这是我们面临的很严峻的挑战,同时也是很大的机遇。在混业经营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一定要抓住股权投资机会,通过股权连接,共同把蛋糕做大,取得双赢。

四是金融业发展方式转变的趋势不可逆转。银行业粗放经营的时代基本结束,大银行风险管理薄弱的时代进入尾声,开始搞绿色信贷,集约化经营。保险业也在经历发展方式的转变,更加注重从外部引进先进的理念、技术、体制、机制,消化吸收,为我所用。

基于以上判断,随着保险资产规模的扩大和投资需求的增加,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扩大的趋势不可逆转,同时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风险日趋复杂的趋势也不可避免。这对于保险资金运用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但是最大挑战来自于自身如何提升核心竞争能力。核心竞争力不足,主要表现为运作机制不适应、技术装备不适应、人员素质不适应等方面。

目前,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资金运用方面要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能力,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抓紧建设高效的运行机制。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要积极推进保险资金集中化、专业化运用,在目前已有9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基础上,引导和鼓励中小保险机构合资建立股份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逐步建立集中化、专业化的运作机制;二是要进一步完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大力发展第三方委托资产业务,逐步降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母公司的依附,减少母公司对资产管理公司运行的干预;三是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高效的投资决策机制,及时对市场变化作出反应;四是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高效的全面风险控制机制,尽可能将可预见的风险置于实时的监控之下。

其次,开发运用先进的现代信息技术。在现代金融产品竞争的背后,是现代信息技术的竞争,是企业商业秘密的竞争。现代信息技术在保险资金运用领域,主要应用于三个方面:在辅助决策方面,现代信息技术能够及时汇总和处理来自各渠道的信息,对管理和决策提供智能帮助;在交易控制方面,现代信息技术可以使各种控制指令内嵌到交易系统之中,降低操作失误的概率;在风险管理方面,依靠现代信息技术开发应用各种现代风险管理工具,减少风险控制过程中的人为因素,使风险最小化。

第三,培养优秀的投资管理团队。保险资金运用领域近年来才得以逐步放开,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普遍缺乏长期的经验积累,普遍缺乏优秀的投资管理人才。培养优秀的投资管理团队,一方面要大力引进和培养人才,不断提高个人的素质,一方面要努力塑造先进的投资理念和优秀的团队文化,打造整体的竞争力。相比较而言,后者更为重要。

三、当前保险资金运用的重点领域

在现代保险经营中,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已经成为保险经营的两大支柱。从国际范围来看,承保业务基本上是微利的,行业利润主要靠投资收益。

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权益资本和各项准备金,这就决定了保险资金的运用必须首先服从并服务于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实现,保险资金的运用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

世界上存在两种经济,一是实体经济,二是虚拟经济。现在虚拟经济在上总量已经大大超过了实体经济。虚拟经济具有的复杂性、高风险性等特点。虚拟经济的演化具有明显的周期性,一般包括实体经济加速增长、经济泡沫开始形成、货币与信用逐步膨胀、各种资产价格普遍上扬、乐观情绪四处洋溢、股价与房地产价格不断上升、外部扰动造成经济泡沫破灭、各种金融指标急剧下降、人们纷纷抛售实际资产及金融资产、实体经济减速或负增长等阶段。日本在上个世纪的泡沫时期经历了一个大牛市的神话,1984年股指第一次突破10000点,90年初达到48000点。低利率和股价的不断攀升又刺激了包括房地产在内的资产价格的上涨,推动了整个资产泡沫不断膨胀。1995年,股市从高点一路狂跌,到现在仍只是最高点位的40%左右。虚拟经济的破裂,导致日本实体经济连续低迷十余年。

中国目前的资本市场也出现类似的调整和震荡。上证指数从2006年初的1000多点,在两年不到的时间里,一路攀升到6000多点,最高摸到6124点。在这段时间里保险投资收益对行业利润的贡献度已经达到了1121%,特别是股市收益对投资的贡献率是95%以上,这也是中国投资对利润贡献的一个神话。然而好景不长,在随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上证指数一路下跌,目前已跌破3000点,市值蒸发过半。保险资金的投资回报相应地锐减。这充分说明虚拟经济的高风险性。如果在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配置到股票的资产比例过高,在股市持续下跌的情况下,保险资金的回报率和安全性将受到严重影响,甚至会导致部分保险机构出现偿付能力危机,最终损害投保人利益,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虚拟经济由实体经济产生,又依附于实体经济,虚拟经济的周期性运动反过来又对实体经济产生巨大的实质性影响。因此,在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必须正确认识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关系从而选择合理的战略配置。

中国目前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时期,实体经济快速增长,同时也处于资产证券化、有价证券市场化和金融市场国际化的快速发展时期,虚拟经济也在快速发展。保险资金运用,从长远看,从战略上看,首先要做好的是对实体经济的投资,只要实体经济这条腿站稳了,虚拟经济这条腿才能迈出去,迈得远。其次,要做好投资实体经济与投资虚拟经济之间的联动,如果二者长期完全脱离,那将酿成某些严重后果。

当前,保险资金投资实体经济的重点是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对优质企业的股权投资。基础设施投资的重点领域:一是能源领域。无论采取什么先进技术,中国将长期是一个能源短缺的国家,对国际市场依赖性很强。二是资源领域。经济的发展能走到多远,最根本的就是能源、资源的约束,这决定了经济的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三是交通领域。保险资金投资于这三大基础设施领域符合国情,也符合保险资金获取长期稳定回报的要求,抓住这三个领域,就抓住了核心。基础设施投资的重点项目,就是由政府主导、商业运作、受经济周期影响小的项目。如果由政府主导,财政先支后收,政府在税收等政策上给予转移支付,则安全性较高。再如通过人大纳入预算,财政每年通过预算还本付息,风险可控。基础设施投资的重点区域,就是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东部沿海地区以及部分大中城市。在回报最高的地方投资,有利于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一致。

四、进一步改善和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

面对新形势,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需要加以改进:一是制度建设还远未跟上快速发展的形势,二是监管人员的数量和素质还跟不上业务快速发展的要求,三是监管手段还落后于整个金融业监管的先进水平。要改变这种状况,实现“控风险、促发展、保安全”的目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

一是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抓紧实现全天候、零距离在线实时监管。保险资金运用的规模不断扩大、运用领域不断拓宽,单纯依靠人盯人的人海战术,监管人员再多,也无法保证有效监管。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必须依靠监管手段的创新,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最终实现全天候、零距离的在线实时监管。首先,加快保险资金监管系统建设,立足现实,面向未来,既要满足现阶段的监管需求,又要有灵活性、超前性和可扩充性,满足将来一段时期的监管需要,以及与被监管对象和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系统对接的需要。其次,大力推动保险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并实现与监管信息系统的对接,可以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作为是否核准保险机构开办新业务的一个必要条件。第三,积极推动保险资金监管系统与其他金融监管系统实现对接,监管信息互通,监管资源共享。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反馈调整机制。监管与经营信息的不对称、不真实,监管部门做出的决策很可能会发生偏差。要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和调整机制,通过沟通交流来减少监管信息和业务信息的不对称现象。监管部门在制定政策制度的时候,可以通过召开专题研讨会、专题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监管政策制度制定之后,还可以通过举办政策培训班的形式,主动向保险机构解释监管政策制度制定的背景、意图和逻辑联系,提升认识,加深理解,提高执行监管政策制度的自觉性。

三是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监管者素质。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紧密贴近国内外各个金融市场,对监管队伍要求很高,需要有既熟悉保险市场,又熟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既熟悉虚拟经济,又了解实体经济,既掌握国内金融市场运行,又熟悉国际金融市场状况,既懂业务,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的着力点,在于提高监管者的素质,重点是更新监管理念、提高业务技能。

四是鼓励创新,加强对创新型产品的监管。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既要支持和鼓励保险产品创新,又要加强对创新产品的监管,规范保险机构的产品创新行为,防止误导,防范风险,提高监管的权威,更好地保证创新产品的安全和有效发展。加强对创新型产品的监管,首先,把好准入关,对创新型产品本身的风险,以及保险资金运用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对投资境外金融市场的产品,还要确认其境外合作对象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根据国际经验,应严格禁止保险资金从事以获利为目的的杠杆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对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也要加以严格监管。其次,进行持续监管,对创新型产品的市场表现和所承担的风险予以持续关注,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资金监管论文篇5

[关键词]基金监管博弈论

一、相关文献回顾

俞国平、邹川达(2000)从监管体系、政府监管、行业自我监管和基金内部监管角度入手,分别介绍了美国集中监管为主的体系和英国自律监管为主的体系,并认为我国现在对基金的认识不够,比较适合使用集中型的监管体系,应该加强对基金业的立法并另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陈明生(2003)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入手,认为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存在于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业中,对投资基金的治理和监管要从这个方面入手。在治理和监管体系中要注意治理和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建立完善的风险评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加强基金行业的自律监管。

王刚、凌媛(2006)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在基金监管体系中的四个参与主体的成本和收益,并根据博弈论原理简单分析参与主体的关系,认为证监会要建立合理的激励制度,托管人要加强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管理。

以上文献都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问题,都认为我国基金监管的关键在于基金行业的自律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缺点,即对基金行业监管没有进行定量分析,现有的分析比较简单。现从博弈论的角度入手,将四个监管主体的成本和收益定量化,从而建立模型,并以此为依据给出政策建议。

二、参与主体的成本和收益分析

在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中,有四个参与主体,分别是证监会为主的监管机构、托管银行、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四个主体在监管体系中担任不同的角色。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主要负责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机构的业务活动,监督基金业的信息披露情况,对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等。证监会的监管成本可以分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两部分。固定成本包括监管人员的工资支出和培训费用等,用c1表示,是固定不变的。可变成本包括监管人员的差旅费、现场办公费用等费用。可变成本随着监管力度的变化而变化,监管力度越大,可变成本越大。如果监管力度大,则可变成本用c1′表示,如果监管力度小,则可变成本用c1″表示,可知c1′>c1″。而证监会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向基金收取的监管费用。证监会按年交易额的0.04‰向证券投资基金收取监管费,用s1表示。

托管银行主要负责保管基金财产,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的定期报告出具意见,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托管银行的成本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部分是固定成本,另一个部分是措施成本。固定成本指托管银行对监管人员支付的工资和费用、信息披露的文件制作等,它不随监管力度的改变而改变,用c2表示。措施成本可以理解为当托管银行发现基金管理人出现违规现象采取措施的成本,包括报告证监会的费用,协助调查费用和由于举报而带来的潜在的收入损失,用c2′表示。托管银行的收益主要包括托管费用收入,用s2表示,而如果托管银行不能很好地执行监管义务,则可能面临处罚和赔偿,这部分收益可以看作是负的,用-s2表示。

基金持有人作为基金的所有者,有权获得基金的投资收益,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以及了解基金的信息资料。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是很难的,其监管成本也相应地比较高。基金持有人的成本包括了解关于基金的相关信息、收集关于基金的资料以及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费用等。如果基金持有人积极参与对基金的监管,可以认为成本为c3,而如果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监管没有热情,则可以认为持有人的监管成本为0。如果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提出诉讼,那么在成本计算中还要考虑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用l表示。而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基金持有人对基金投资收益的分享,用s3表示;一部分是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提出诉讼,要求赔偿,用s3′表示,同时,基金持有人会由于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导致损失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对募集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编制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及向基金持有人分配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在监管中的成本是当管理人出现违规行为的时候监管主体对基金管理人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用c4来表示。而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如果基金管理人没有违规操作,收益就是管理费用和手续费等收入,用s4表示,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收益除了管理费用和手续费以外,还包括通过违规操作而获得的超额收益s4′。

三、监管主体的博弈论分析

根据以上的成本收益分析可以看出,监管主体间成本收益的关系就决定了他们的行为的方向和可能性。下面用博弈论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分析监管主体间的行为。

1、证监会与基金管理人的博弈

证监会作为监管的核心,其行为可以分为严格监管和不严格监管。基金管理人选择自己的行为,是违规操作还是不违规操作。假设如果证监会不严格监管,他不会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所以,他们之间的博弈可以看成是一个静态博弈,其得益矩阵如表1:

从得益矩阵中可以看出,因为c1′>c1″,严格监管相对于不严格监管来说是严格下策,证监会在监管中会选择不严格监管。而如果c4<s4′,不违规相对于违规来说是严格下策,基金管理人会选择违规,那么该博弈的nash均衡就是(违规,不严格监管);如果c4>s4′,那么违规对不违规来说是严格下策,基金管理人会选择不违规,那么该博弈的nash均衡就是(不违规,不严格监管)。

2、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间的博弈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银行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由于托管银行保管着基金资产,则托管银行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是完全了解的,即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托管银行就会发现。所以,托管银行的选择是在基金管理人违规的情况下是否举报和协助调查。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间的博弈可以看成是一个完全且完美的动态博弈,该博弈的扩展形如图1:

从图1中可以看出,如果c4>s4′和s2′>c2′,策略组合“基金管理人在第一阶段选择‘不违规’;托管银行如果有第二阶段选择‘行动’”,是该博弈的子博弈完美nash均衡。如果c4<s4′和s2′>c2′,策略组合“基金管理人在第一阶段选择‘违规’;托管银行在第二阶段选择‘行动’”,是该博弈的子博弈完美nash均衡。如果c4>s4′和s2′>c2′,策略组合“基金管理人在第一阶段选择‘违规’;托管银行在第二阶段选择‘不行动’”,是该博弈的子博弈完美nash均衡。

3、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间的博弈

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是委托-关系。基金持有人的监管选择与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可以看成是一个静态博弈。而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则基金持有人有权提出诉讼。基金持有人是否诉讼可以看成是该静态博弈后面的一个动态博弈。假设基金持有人的诉讼是可信的威胁,而且如果基金持有人不监管基金管理人,则基金持有人不会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那么该博弈的扩展形如图2:

其中,

a=(-c4+s4+s4′,s3-w-c3-l+s3′)

b=(s4+s4′,s3-w-c3)

d=(s4,s3-c3)

e=(s4+s4′,s3-w)

f=(s4,s3)

从图2可以看出,如果s3′>l且c4>s4′,则基金持有人会选择“不违规”,而若c4>s4′,则基金管理人会选择违规。所以,如果,s3′>l,s3′>w+c3且s4′>c4,最优策略为“基金持有人‘监管’;基金管理人‘违规’;基金持有人‘起诉’”;如果,s3′>l,s3′<w+c3,最优策略为“基金持有人‘不监管’;基金管理人‘违规’;基金持有人‘起诉’”;如果s3′<l,最优策略为“基金持有人‘不监管’;基于不对称的存在,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是很难的,其监管成本也相应地比较高。基金持有人的成本包括了解关于基金的相关信息、收集关于基金的资料以及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费用等。如果基金持有人积极参与对基金的监管,可以认为成本而如果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违规’;基金持有人‘不起诉’”。

四、政策建议

1、在证监会的监管制度上要充分考虑一定的激励机制。从第一个博弈可以看出,严格监管的成本要高于不严格监管的成本。如果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证监会选择不严格监管。如果从对违规基金的罚款中抽出一部分给证监会,作为对其严格监管的奖励,该奖励可以弥补严格监管带来的成本支出,那么证监会的最优选择就会是严格监管,从而有效地提高证监会进行基金监管的积极性。

2、要加大对违规基金的惩罚力度。从以上三个博弈分析都可以看出,如果对违规基金的罚款大大超过基金通过违规所得,那么多数基金的最优选择都是不违规。所以,我国对违规基金的惩罚力度要加大,尤其要在剥夺违规基金的非法所得的基础上,还要对违规基金进行进一步的惩罚,从而减小基金的违规冲动。

3、加大对包庇违规基金的托管银行的惩罚力度和减少托管银行的行动成本。从第二个博弈可以看出,托管银行是否会对基金的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主要考虑的是托管银行包庇违规基金的惩罚力度和对违规行为采取措施的成本。所以,一方面要加大对包庇违规基金的托管银行的惩罚力度,可以考虑剥夺其托管资格和进行罚款;另一方面要减少托管银行采取措施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要保护托管银行的监管地位。

4、保护基金持有人的监管积极性。我国基金持有人的监管积极性不高,其主要原因就是监管成本一直居高不下。所以,要保护基金持有人的监管积极性,最重要的就是要降低基金持有人的监管成本,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加强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充分披露基金信息,降低基金持有人收集信息的成本;其次,对积极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给予一定的补助,从而降低基金持有人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成本;最后,保护基金持有人起诉的权力,如果基金持有人对基金违规的起诉属实,对基金的惩罚要考虑对基金持有人的损失的补偿,包括基金持有人的起诉费用以及基金持有人由于基金的违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

[3]王刚,凌媛.我国基金业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从博弈论的视角[j].特区经济,2006(1).

资金监管论文篇6

(一)金融衍生品的形成及发展

金融衍生产品是相对于基础性金融产品而言的,其价值的决定依赖于对基础性产品标的资产价格走势的预期。在金融市场中,基础性金融产品既可以是货币、股票、债券、外汇等金融资产,也可以是金融资产的价格,如利率、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指数等。金融衍生品的出现,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基础产品市场交易利差大幅变化的情况下,满足投资者保值、赚取有关资产差价(套利)或投机等种种需求的结果。

弗兰克•J•法博奇认为,“一些合同给予合同持有者某种义务或者对一种金融资产进行买卖的选择权。这些合同的价值由其交易的金融资产的价格决定,相应地,这些合约被称为衍生工具”。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认为,金融衍生品是一种合约,该合约的价值取决于一项或多项背景资产或指数价值。1992年,在启动金融期货20年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默顿•米勒将金融期货的推出誉为“过去20年里最重要的金融创新”。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是指从“基础性金融工具”或“传统金融工具”中衍生出来的新型金融工具,即根据某种相关的金融资产预期的价格变化而进行定值的金融工具。其突出的特征在于其合约性价值的存在。基础性金融工具主要有三种形式:利率或债务工具的价格;外汇汇率;股票价格或股票指数。这些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衍生品主要包括金融期货、金融期权、互换和远期和约等。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1990年后,我国开始引入期货市场及外汇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交易等,大部分因缺陷过多而被迫中断试点(见表1),暴露了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一些问题,如法规不健全、信息披露不规范、市场监管不严格等。

由于金融衍生品独特的风险转移和价格发现等功能,不断受到市场追捧并发展壮大。随着我国加入WTO、汇率制度的改革和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适应经济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近两年我国逐步增加了金融衍生品品种,试点次级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黄金期货等品种,并准备推行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但金融衍生品在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风险。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进一步加剧,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问题也逐步暴露,从2008年南航JTP的末日疯狂到高德炒金事件,都给投资人带来了一定的灾难。

金融衍生品发展中监管理论的策略选择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世界信赖自由市场,政府“守夜人”角色似乎更加符合民众的需要,但是随着经济危机的发生,民众开始寄希望于政府的监管。尽管金融监管的历史不长,但是监管和市场的论战却从未止息。赞同性理论希望强化管制来规避金融风险,否定性理论则希望以市场的方式来解决金融风险。

赞同性理论包括:早期的抑制民众过分投机于金融资本的动机理论;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爆发带来的市场失灵论和公共利益理论;市场先天的缺陷如自然垄断、社会福利损失、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需要政府干预的社会利益理论;基于金融行业本身风险控制的金融风险理论;基于法律存在缺陷而监管的法律不完备论等。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各国都重视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并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建立了具有特色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而如何使得金融监管卓有成效?分析研究金融监管的否定性理论也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启示:

金融监管否定性理论主要包括特殊利益论和社会选择论。特殊利益论信奉市场经济和放任主义,认为监管政策反映的是参与政治过程中的各种利益集团的要求,监管是为被监管的行业利益服务的,因此监管面临着多方面的成本和道德风险,监管对于问题的解决是无益的。社会选择论是在特殊利益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这一理论将经济学中的市场概念移植到行政决策中,把监管认定为具有自利的理性的“经济人”,对于集团间的利益讨价还价之后的财富再分配,因而“政府不一定能纠正问题,事实上反倒可能是某些问题恶化”。

客观地说,两种否定性理论假说都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成分,同时在实践中,各国在金融监管中也曾经出现过一些类似于理性“经济人”为自身谋求利益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发生对于政府监管信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这种源于外部的道德性风险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在世界监管理论发展的过程中,也加入了一些其他因素的考量。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

第一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

第二种考量为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博弈。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可能是更大一块的成本——即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加重了社会成本;以消除监管失灵为目的的增强监管是否得不偿失。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

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善。法律是监管的基础,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且政出多门。现行的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法规,基本上都是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制定的,缺少统一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缺乏衍生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尤其不能有效应对金融衍生品风险具有跨系统、跨部门蔓延的特性。

监管主体过于分散。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多头管理,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都在各自领域负责相应机构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由于部门分割,既形成在许多领域的重复监管,也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各监管机构之间尚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同时也缺乏共识的战略规划。

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不明显。我国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行业自律组织有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成立于2000年12月和2007年9月。由于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宏观管理手段以管理部门的行政手段为主,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1.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制建设。第一,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交易者、从业人员资格以及进入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合约等的最低要求。第二,风险监控制度指金融监管当局依照既定量化检查标准、定性控制目标及风险综合控制等规定,对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第三,信息披露制度是保障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基本金融监管制度。从规范披露内容和披露形式两方面着手,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促使衍生品交易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透明度。第四,危机救助和退市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处置、救助既有风险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金融机构预警机制和存款保险制度,这在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和保护我国投资者利益方面尤其重要。

2.强化国内金融监管权力的整合和协作机制的建设。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安排是多头分业监管体制。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四家,其分工有着制度上的安排。《证券法》第179条第8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银监会、证监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于2004年6月28日颁布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授权监管机构负责对外联系,并与当地监管机构建立工作关系;要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密切合作,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进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实践中代表交流和协作的联席会议也没有实现。

对于金融衍生品市场更高层次的监管,笔者认为,首先,应该由国务院分管金融工作的副总理代行管理协调职能,构筑以副总理为核心的纵向管理机制和横向的协调机制,从而推动金融监管工作的联动性;其次,应该加强监管机关的自我控制,以最大程度的削弱理性“经济人”的可能性。

3.加强国际间监管力量的协作机制建设。随着金融危机不断深化,国家单边采取措施显然已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急需国家间监管力量的联动性不断增强。而实践中,政府间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合作是规则导向的,主要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谅解备忘录进行。由于国际组织颁布的规则通常采取软法的方式,我国对这些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审慎、合理的采纳,可促进我国重新审视国内衍生市场的内在属性和风险管理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衍生交易监管体制的不足并为国际监管协调奠定基础。

总之,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金融市场无论走得多远,都要有法律法规相陪伴。我国应不断摸索国内监管力量的合理调配、国际监管力量的分工合作等系统性问题,以期构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新格局。

参考文献:

1.[美]弗兰克•J•法博奇.唐旭等译,资本市场:机构与工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周立.金融衍生工具:发展与监管.中国发展出版社,1997

3.[美]默顿•米勒著.刘勇,刘菲译.默顿•米勒论金融衍生工具.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资金监管论文(6篇) 】相关文章:

小学学校工作总结范文(整理5篇) 2024-06-19

季度工作总结范文(整理4篇) 2024-06-11

转正工作总结范文(整理10篇) 2024-05-21

数学教研组教学总结范文(整理10篇) 2024-05-20

幼儿园大班的工作总结范文(整理4篇 2024-05-15

班主任家访工作总结范文(整理4篇) 2024-05-15

慢病工作总结范文(整理7篇) 2024-04-28

铁路货物运输现状(6篇) 2024-06-21

资金监管论文(6篇) 2024-06-21

资金管理(6篇) 2024-06-21